自【zì】2014年【nián】7月,税务总局发布【bù】《国家税务总【zǒng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》以来,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、2015和2016三【sān】个年度的纳【nà】税信用【yòng】评价,按规【guī】定参与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信用评【píng】价的【de】企【qǐ】业获得【dé】了相应的纳税信【xìn】用级别。为回应广大【dà】纳税人的【de】关【guān】切,进一步落实国务【wù】院放管【guǎn】服【fú】改革【gé】精神,优【yōu】化【huà】税【shuì】收营商环境,鼓励大众【zhòng】创业【yè】、万众创新,根【gēn】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【shōu】管理法》和《国务【wù】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【yào】的【de】通知【zhī】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,税务总局【jú】制发本公告【gào】,将新设【shè】立企业、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【yòng】企业所得税核【hé】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,为其【qí】增添信用资产。
9-21起,增【zēng】设M级纳税信【xìn】用级别,纳税信【xìn】用【yòng】级别由A、B、C、D四级变【biàn】更为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【jí】。对纳税信用评价为【wéi】M级【jí】的企业,税务机关实行【háng】两项激励措施:一是取【qǔ】消增值税专用【yòng】发票认证;二是税务机关【guān】适时进行税收【shōu】政策和【hé】管理规定的辅【fǔ】导。
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一、公告背景
自2014年7月,税务总局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【gōng】告2014年【nián】第40号【hào】,以下简称《信用管理办法【fǎ】》)以来,税务系统已【yǐ】连续开展2014、2015和2016三个【gè】年【nián】度的纳税信用评价,按规定参与【yǔ】纳【nà】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的企【qǐ】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【yòng】级别。随【suí】着【zhe】我国【guó】信用体系【xì】建设不断推进,企业的【de】信用状【zhuàng】况【kuàng】已在招投标【biāo】、融资等【děng】领域得到广泛利用,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【de】必要条件,纳税信【xìn】用已成为企业参【cān】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【zī】产【chǎn】。但按照现行【háng】规定,新【xīn】设立企业、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【qǐ】业所得税【shuì】核定征收【shōu】办法【fǎ】的企业尚未【wèi】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【wéi】,这些企业【yè】要【yào】求【qiú】参与纳税信用评价【jià】的呼声越来越高【gāo】。
为回应广大【dà】纳税人的【de】关【guān】切,进一【yī】步落实【shí】国务【wù】院【yuàn】“放管服【fú】”改革精神,优化税收【shōu】营【yíng】商环境【jìng】,鼓励“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”,根据【jù】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【guó】税收征收【shōu】管理法》和《国【guó】务院关于【yú】印发【fā】社会信用【yòng】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【nián】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21号),税务总局制发本【běn】公告,将新设立企业【yè】、全年没有营【yíng】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【shì】用【yòng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【de】企业纳入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信用【yòng】评价范【fàn】围,为其增添信用资产【chǎn】。
二、公告主要内容
(一)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
本【běn】公告明确,《信用管理【lǐ】办法【fǎ】》中未【wèi】纳入纳税【shuì】信用评【píng】价范围【wéi】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【xìn】用评价:
一是【shì】新【xīn】设立企业,指从【cóng】首次在税务机关办【bàn】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【shí】间不满一个评【píng】价年度的企业,本公告【gào】中的【de】评【píng】价【jià】年度是指公历年【nián】度,即9-21至9-21。
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。
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。
(二)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。
1.新设【shè】立企业【yè】在9-21以前【qián】已【yǐ】办理【lǐ】涉【shè】税事宜【yí】的,税务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应在9-21前对其纳【nà】税信用进行评价【jià】;从9-21起,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【xīn】设立企【qǐ】业,税务机【jī】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
2.评价年度【dù】内无【wú】生产经【jīng】营业【yè】务【wù】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核定征收办法【fǎ】的企业,税【shuì】务机关在每一【yī】评【píng】价年度【dù】结束后【hòu】,按【àn】照《信【xìn】用【yòng】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。目前《信用管理办法》规定,税【shuì】务机关在评价【jià】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【fèn】对这【zhè】些企业【yè】进行纳税【shuì】信用评价,并发布评价结【jié】果。
(三)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和适用范围。
增【zēng】设M级纳税【shuì】信用级【jí】别【bié】,纳【nà】税【shuì】信用级别【bié】由A、B、C、D四【sì】级变更为【wéi】A、B、M、C、D五级【jí】。M级纳税信用适【shì】用未【wèi】发生【shēng】《信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【tiáo】所列失信行为【wéi】的新设立【lì】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【wú】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【dù】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。
(四)明确纳税信用M级企业适用的激励措施。
本公告明【míng】确对M级【jí】企业赋予两项【xiàng】激【jī】励【lì】措施:一是【shì】可在网上勾【gōu】选认证增值税【shuì】专用发【fā】票,不【bú】用再前往【wǎng】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;二是税务机关【guān】加大服务力度,适【shì】时【shí】进行税收政策【cè】和管理规定的辅导。
(五)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
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【shuì】信【xìn】用状况,本公告明确【què】:无论【lùn】是新【xīn】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,还是原来已参【cān】加【jiā】纳税信用评价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如【rú】果发生《信用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第二十条所【suǒ】列失信行为的,税【shuì】务【wù】机关应及【jí】时对其纳税【shuì】信用级别进行调整,并以【yǐ】适当的方式【shì】告知。
三、公告的施行
本公告自9-21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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