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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普通【tōng】合【hé】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【qián】的原因发生【shēng】的有限合【hé】伙企业债务,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如合【hé】伙人的【de】继承人【rén】为无【wú】民事行为能力【lì】人【rén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【rén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【yì】可【kě】转【zhuǎn】为【wéi】有限合伙【huǒ】人,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【huǒ】人,法律规定【dìng】或者合伙协【xié】议【yì】约定合伙人【rén】必须【xū】具有相关资格,而该继承人【rén】未取得该【gāi】资格的,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【hé】伙人的财产份【fèn】额。作【zuò】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【wáng】、被【bèi】依法【fǎ】宣告死亡或者作【zuò】为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的法【fǎ】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,其继【jì】承【chéng】人【rén】或者权利承受【shòu】人可以依【yī】法取得该【gāi】有限合【hé】伙人在有【yǒu】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。有限【xiàn】合伙【huǒ】人可【kě】以向【xiàng】合伙【huǒ】人以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,但应当【dāng】提【tí】前三十【shí】日通知其他合伙人。


  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  2024-9-21

  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  (有限合伙)合伙协议

 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

  第一【yī】条 合伙目的: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【de】发展,满足【zú】市【shì】场需求【qiú】,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》规范【fàn】企业行为【wéi】,合伙人本着公【gōng】平、平等、互利的原【yuán】则,成立【lì】 (有【yǒu】限合伙)。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【běn】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协【xié】议。

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:

 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

  第【dì】三条 企业名称【chēng】: (有限【xiàn】合伙)

  企业类型:有限合伙企业

 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:

  第三章 合伙人的【de】姓名或名称、住【zhù】所、出资【zī】方式、数额【é】和缴付期限

  第五条 本企业【yè】合伙期限为至 年 月【yuè】 日

  第六条 合伙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所、出资额、出资方式

  1、 ,住所(址): ,证件【jiàn】名称: ,证件号码:  ,出资额【é】: ,出资时【shí】间: ,出资方【fāng】式【shì】: ,合伙【huǒ】人类型: 。

  2、 ,住所(址): ,证件名称: ,证件号码:  ,出资额【é】: ,出资时【shí】间【jiān】: ,出资方式: ,合伙人类【lèi】型: 。

  .

  .

  企业【yè】出资【zī】额【é】合计: 。

  各合伙人的出资,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。 逾期不【bú】交或未交【jiāo】齐【qí】的,对应【yīng】交未交金额数计付【fù】银行利【lì】息【xī】并对其他合【hé】伙人承担违【wéi】约责任。

  合【hé】伙期间各合伙人【rén】的出【chū】资为企业共有财产,在合伙企业【yè】清【qīng】算前,不得请示分【fèn】割合伙企【qǐ】业的财产,《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法》另有规定的【de】除外。

  以非货币出资的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【píng】估【gū】。普通合伙人【rén】以劳务出【chū】资的,评估【gū】办法为

  以非货【huò】币出资的财【cái】产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需要办【bàn】理财产权转【zhuǎn】移手【shǒu】续的,应当依【yī】法办【bàn】理。

  第四章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

  第七条【tiáo】 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的利润分配、亏损分担按出【chū】资比例进行分配分【fèn】担。

  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。

  第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,退伙人对【duì】给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造成【chéng】的损失负【fù】有赔偿责任的,相应扣减其应【yīng】当赔【péi】偿的【de】数额。普【pǔ】通合伙人退【tuì】伙的【de】对【duì】基于其退伙前【qián】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债务【wù】,承担无【wú】限连带【dài】责任。有限合【hé】伙人退伙的对【duì】基于其退伙前的【de】原因发生的有限合【hé】伙企业债务,以其退伙时从有限【xiàn】合伙【huǒ】企业中【zhōng】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。

  第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【hé】伙财产偿还,合伙【huǒ】财产【chǎn】不足清偿时,普【pǔ】通【tōng】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,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以其【qí】认【rèn】缴的出资为限【xiàn】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【zé】任。

  第五章 入伙、退伙与转让

  第十【shí】一条 新合伙【huǒ】人入伙,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并依法订【dìng】立书【shū】面入【rù】伙协议。

 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【duì】入【rù】伙前合伙企业【yè】的债【zhài】务承担无【wú】限连带【dài】责任【rèn】,新【xīn】的有限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,以其认缴的出【chū】资额为限承担【dān】责任。有限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不得以劳务出资。

  第十二【èr】条【tiáo】 在合伙企【qǐ】业存续期【qī】间,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伙人可以退伙:

  (一)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;

  (二)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;

  (三)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;

  (四)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。

  合【hé】伙协【xié】议未约定合伙期限【xiàn】的,合【hé】伙人在不给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事务执行造【zào】成不【bú】利影响的情况下,可以退伙,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【zhī】其他合伙人。

  第【dì】十三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yī】的,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当然退伙【huǒ】:

  (一)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;

  (二)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;

  (三)作为【wéi】合伙人的法人【rén】或者【zhě】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【zé】令【lìng】关【guān】闭、撤销,或者【zhě】被宣【xuān】告【gào】破产;

  (四)法律【lǜ】规定或者合【hé】伙协议约【yuē】定【dìng】合伙人【rén】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【gé】;

  (五【wǔ】)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【zhōng】的全【quán】部财产份额【é】被人民【mín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【dìng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【zhě】限【xiàn】制民事行【háng】为能力人的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依【yī】法转为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【rén】,其他【tā】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未【wèi】能一致同意的【de】,该【gāi】无民【mín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【mín】事【shì】行为能【néng】力的合伙人退伙。退伙【huǒ】事由实际发【fā】生之日【rì】为退伙生效日。

  第十四条 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其他合【hé】伙人一【yī】致同【tóng】意,可以决【jué】议将其除名:

  (一)未履行出资义务;

  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;

  (三)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;

  (四)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。

  对【duì】合伙人的除名决【jué】议应当书面通知【zhī】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接到除名【míng】通【tōng】知之【zhī】日,除名【míng】生效,被除名人退伙。被除名人对【duì】除名决议【yì】有异【yì】议的【de】,可【kě】以自接到除名通知【zhī】之日起三【sān】十日内【nèi】,向人民法院【yuàn】起诉。

 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:

  (一)合伙人【rén】退伙,其【qí】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【tuì】伙人按【àn】照退伙【huǒ】时的合伙企【qǐ】业财产【chǎn】状【zhuàng】况进行结算,退还【hái】退伙人的【de】财【cái】产份额【é】。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,相应扣减【jiǎn】其应当【dāng】赔【péi】偿的数额。

  (二)退伙【huǒ】时有未【wèi】了结的合【hé】伙企业事务的,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【suàn】。

  (三)退伙人【rén】在【zài】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,由全体合伙人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企【qǐ】业实际情况决【jué】定,可以退还货币,也可以【yǐ】退【tuì】还【hái】实物。

  (四【sì】)普【pǔ】通【tōng】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【de】合伙企业债【zhài】务,承担无限【xiàn】连带责任【rèn】,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【chéng】担责任【rèn】。

  (五)合伙人退伙时,合伙【huǒ】企【qǐ】业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少于合【hé】伙企业债务【wù】的,退伙人应【yīng】当依照《合伙企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【kuǎn】的规定分【fèn】担亏【kuī】损。

  (六)普【pǔ】通合伙人死亡或者【zhě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,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享有合【hé】法继承权的【de】继承人继【jì】承,从继【jì】承开始之【zhī】日起,取【qǔ】得【dé】该合伙【huǒ】企业的合伙人【rén】资格。如【rú】合伙人的【de】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【mín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同【tóng】意可转为有【yǒu】限【xiàn】合伙人,继承人【rén】不愿【yuàn】意成为合伙人【rén】,法律规定或【huò】者合【hé】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【jù】有相关资【zī】格,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【gé】的,合伙企业【yè】也【yě】应当向【xiàng】合伙人【rén】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【chéng】合伙人的财产份额【é】。

  (七【qī】)作为有限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的自然人死亡、被【bèi】依法宣告死亡【wáng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【tā】组织终【zhōng】止时,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【kě】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【yǒu】限合伙企业中的【de】资格【gé】。

 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

  (一)普【pǔ】通合伙人向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【é】的,须经【jīng】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在同【tóng】等【děng】条【tiáo】件下,其【qí】他合伙人【rén】有优先购买权;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【wài】的人【rén】转让其在有限【xiàn】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,但【dàn】应当提【tí】前【qián】三【sān】十日通知其他【tā】合伙人。

  (二)合伙人【rén】以外【wài】的人依【yī】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,按入伙对待【dài】,否则以【yǐ】退【tuì】伙对待转让人,受让【ràng】合伙人经修改合【hé】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【yè】的【de】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。

  (三)合伙人之间转让【ràng】在合伙企业中的全【quán】部或部分财产【chǎn】份【fèn】额时,应【yīng】当书面通知其他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。如转让后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达不到法定【dìng】最低人【rén】数的,合【hé】伙企业应当解散。

  (四)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【rén】可以将【jiāng】其【qí】在有限合伙【huǒ】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,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【rén】一【yī】致同意。

 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

  第十七【qī】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,对【duì】外不具【jù】有代表权。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【tōng】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执【zhí】行【háng】合伙事务。

  第十八条 经全体【tǐ】合伙人一【yī】致同意委托【tuō】普通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 为执行事务【wù】合伙人,对【duì】外【wài】代表合伙企【qǐ】业,执行合伙事务,其他合伙人不【bú】再执行合【hé】伙事务。

  第十九【jiǔ】条 不【bú】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【quán】监督执行事【shì】务合伙人执【zhí】行合伙事务的情【qíng】况。合伙人【rén】分别执行合伙【huǒ】事【shì】务的,执【zhí】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【rén】执行的事务提出【chū】异议。提出【chū】异议【yì】时,应当【dāng】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。

  第二十条 执行【háng】事务合【hé】伙人应当定【dìng】期向其他【tā】合【hé】伙人报告事【shì】务执行情【qíng】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和财务状况【kuàng】,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,所产生的费【fèi】用和【hé】亏损由合伙【huǒ】企【qǐ】业承担。

  第【dì】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【wù】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【yì】或者全体合伙人的【de】决【jué】定执行事务的,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,给【gěi】合伙企【qǐ】业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【péi】偿【cháng】责任。被撤销【xiāo】委托的【de】执【zhí】行合【hé】伙事务的【de】合伙人应当【dāng】自撤销【xiāo】之日起停【tíng】止执行合伙事务【wù】,经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重【chóng】新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【rén】。

 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【huǒ】企【qǐ】业有关事项作【zuò】出【chū】决议,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,并【bìng】经【jīng】三分【fèn】之【zhī】二以上表决【jué】权通【tōng】过。但对《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企业法》第31条【tiáo】所列的六种情【qíng】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
 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

 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【rén】转变为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,或【huò】者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【rén】转变为普【pǔ】通合伙人,应当经【jīng】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一【yī】致同意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有【yǒu】限合伙【huǒ】人转变为【wéi】普通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的,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【qī】间有限【xiàn】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【lián】带责任。

 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【hé】伙人转变【biàn】为有限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的,对【duì】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【qī】间合伙企业发【fā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【zé】任。

  第二十六条 如【rú】有限合伙企业仅剩【shèng】有【yǒu】限合【hé】伙人的,应【yīng】当解散;有限合伙企业【yè】仅剩【shèng】普通合【hé】伙人的【de】,转【zhuǎn】为普通合伙企业。

 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

  第二十七条 合伙【huǒ】人之间如发生纠纷,应共同【tóng】协【xié】商, 本着有【yǒu】利于合伙事业发展【zhǎn】的原则予【yǔ】以【yǐ】解决【jué】。如协商不成【chéng】,可以诉诸法院【yuàn】。

 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

 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解散:

  (一)合伙期限届满,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;

  (二)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;

  (三)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

  (四)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;

  (五)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;

  (六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。

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,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。

  (一【yī】)清算人由全体合【hé】伙人担任【rèn】;如不能【néng】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【de】,经全体【tǐ】合【hé】伙人过【guò】半数同意,可以自合伙企业解【jiě】散事由出现【xiàn】后十五【wǔ】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,或者委托第三人,担任清【qīng】算人。

  (二【èr】)清算人【rén】自被确【què】定【dìng】之【zhī】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【qǐ】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【quán】人,并于六十日【rì】内在报纸上公告【gào】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【shí】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【gōng】告之日起四【sì】十五日内,向清算人申报债权。债权人申报【bào】债权,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,并提供证明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。清算人【rén】应当【dāng】对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进行登记。清【qīng】算期间,合伙企业【yè】存续,只【zhī】能依法【fǎ】开展与清【qīng】算有关的【de】经营【yíng】活动【dòng】。

  (三)清算结束,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【gào】,经全体合伙人签【qiān】名【míng】、盖章后,在十五日内【nèi】向企【qǐ】业登记【jì】机关报送清算【suàn】报告【gào】,申请办理合伙企【qǐ】业注销【xiāo】登记。

  第十章 违约责任

  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条 未经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同意【yì】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【zào】成损【sǔn】失的,应进行赔偿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一条 合伙人未按【àn】期缴纳或未缴【jiǎo】足出资的,应【yīng】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【zào】成的损失。

 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【chǎn】份额的,如【rú】果其他合【hé】伙人不愿接纳受让【ràng】人为新【xīn】的合【hé】伙人,可按退伙处【chù】理,转【zhuǎn】让人应赔偿【cháng】其他合【hé】伙人因此而造成【chéng】的损失。

  第三十【shí】三条 合【hé】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【huǒ】企业中的【de】财产份额【é】出【chū】质的,其行为【wéi】无效,或者作为退伙处理【lǐ】;由此【cǐ】给其他合伙人和善意【yì】第三人造成损失的,承担【dān】赔偿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。

 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【yán】重违反【fǎn】本协议、或因重【chóng】大过失或【huò】违【wéi】反《合【hé】伙企业法》而导致合【hé】伙企业解散【sàn】的,应当对其他合【hé】伙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

  第三十五【wǔ】条 经全体合【hé】伙人一致同意,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【yè】进行【háng】交易【yì】。合伙人不得【dé】从事损害本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利益【yì】的活动【dòng】。

  第三十【shí】六条 本【běn】协议如有未【wèi】尽事【shì】宜,应由全体【tǐ】合伙人【rén】一致同【tóng】意补充或修改。补充和修改的内容【róng】与本协议【yì】有冲突的,以补【bǔ】充或修改【gǎi】后的内容为准。

  第三【sān】十七条【tiáo】 本【běn】协议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【chù】的【de】以法律、法【fǎ】规为准。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【hòu】生【shēng】效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【běn】协议正本一式 份【fèn】,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各执一份,送登记【jì】机关存档一【yī】份【fèn】。

  以下无正文【wén】,为 (有限【xiàn】合【hé】伙)合伙【huǒ】协议全体合【hé】伙人签字页。

  本页无【wú】正文【wén】,为 (有限【xiàn】合伙)合伙【huǒ】协议全体合【hé】伙人签【qiān】字页。

  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):

  普通合伙人: :

  有限合伙【huǒ】人: : :

  : :

  年 月 日

  (注【zhù】:参照【zhào】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》具【jù】体填写。合【hé】伙经【jīng】营范围用【yòng】语【yǔ】不规范的【de】,以企业登记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根据前款加以【yǐ】规范、核准登记的为准。合伙经【jīng】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【qǐ】业登记机关【guān】办理变【biàn】更登记。)

  (按合伙人约定,长期或一个具体日期)

  (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)

  (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)

  以下按合伙人数量续写

 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后在该条款中载明)

  (注:合伙人为自然人的【de】应【yīng】签名,为法【fǎ】人、其他组织的应加【jiā】盖公章【zhāng】)

  姓名或名称请按实际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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