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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公司成【chéng】立【lì】日【rì】期【qī】,公司注册资本,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【é】及出资日期,出资证明书【shū】的【de】编号及核发日期,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。转让股权后【hòu】,公【gōng】司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注销原股【gǔ】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新股东签【qiān】发出资证明【míng】书,并相应修改公【gōng】司章程和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名册中有关股【gǔ】东及其【qí】出资【zī】额【é】的记【jì】载。股东对公【gōng】司增加【jiā】或减少【shǎo】注册资本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【sàn】、变更公【gōng】司形【xíng】式、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,必须经代【dài】表三【sān】分之【zhī】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公司不设董【dǒng】事【shì】会,设执行董【dǒng】事一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,与本公【gōng】司订【dìng】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。未经股东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【lì】为【wéi】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【yè】机【jī】会,自【zì】营【yíng】或者为【wéi】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【lèi】的【de】业【yè】务。


  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  2024-9-21

  苏州注册内资公司章程模板。

  为【wéi】建立本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运行机制【zhì】,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【wéi】准则,保【bǎo】障公司【sī】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公司法》,特制订本公【gōng】司章程【chéng】。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:

 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:

  第三条 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。

  第四条 公司的【de】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期限【xiàn】为 年,自公司设立之日起【qǐ】。

  第五【wǔ】条 股【gǔ】东以其出资额为限【xiàn】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【bù】资产对公司的债【zhài】务承担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。

  第二章 经营范围

 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:

  。

  【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,凭许可证件经营】

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或者国务【wù】院决定【dìng】规定【dìng】在登记前须经【jīng】批准的【de】项目的,应当在【zài】申请登记前【qián】报【bào】经国家有关部【bù】门批【pī】准。

 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

 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。

  第八条【tiáo】 股东【dōng】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式【shì】、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【rú】下:

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

  出资额

  出资方式

  出资时间

  (上【shàng】述【shù】表格适用【yòng】于【yú】股东一次缴【jiǎo】纳全部【bù】出资;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【chū】资的,可用下列表【biǎo】格:)

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

  出资方式

  认 缴

  出资额

  实 缴

  出资额

  出资时间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首 期

  第二期

  第三期

  。。。。。。

  第【dì】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【hòu】,应向【xiàng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明书应【yīng】当载【zǎi】明下列【liè】事项【xiàng】:公司名称,公司成【chéng】立日【rì】期,公司注册资本,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【chēng】、缴纳的【de】出资额及出资日期,出资证明书的编【biān】号【hào】及【jí】核【hé】发日期,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证明书由公司盖章。

  第十【shí】条 公司备置【zhì】股东【dōng】名册。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:股东【dōng】姓名或【huò】名称及住【zhù】所、股东出资额【é】、出【chū】资证明【míng】书编号。

  第十一条 股东【dōng】之间可以相互【hù】转让其全部或者【zhě】部分【fèn】股权。股东向股东以【yǐ】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【ràng】股【gǔ】权的,应当经其【qí】他【tā】股【gǔ】东过半数同【tóng】意。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应【yīng】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【zì】接到书面通知【zhī】之【zhī】日起【qǐ】三十【shí】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【yì】转让。其他【tā】股东【dōng】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【dōng】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为同【tóng】意转让【ràng】。

  第十二【èr】条 经股东【dōng】同意转让【ràng】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【tā】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【liǎng】个以上【shàng】股东主张行使优【yōu】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【mǎi】比【bǐ】例;协商【shāng】不成的【de】,按照【zhào】转让时各【gè】自【zì】的出资比例【lì】行使优先购买【mǎi】权。

  第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,公司应当【dāng】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【míng】书,向新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签发【fā】出资【zī】证明书,并相【xiàng】应修改公司章程【chéng】和【hé】股东名册中有【yǒu】关股【gǔ】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【zǎi】。

  第十四条 股东不【bú】按【àn】本章【zhāng】程第九条的规定缴【jiǎo】纳所【suǒ】认缴的出资,应当向已足【zú】额缴【jiǎo】纳出【chū】资的股东承担违约【yuē】责任。

 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 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

  1、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,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

  2、股东有权【quán】选举公【gōng】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;同时享有被选举【jǔ】权;

  3、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【sī】章程、财【cái】务会计报【bào】告和股【gǔ】东会记【jì】录;

  4、在【zài】公司新【xīn】增资本时【shí】,股东有权优【yōu】先按照认缴的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比例认缴出资;

  5、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;

  6、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;

  7、股东有权按照自已【yǐ】所【suǒ】持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比例要【yào】求公司清算组分【fèn】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【shèng】余财产。

 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:

  1、遵守本公司章程;

  2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;

  3、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;

  4、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。

  第五章 股东会

 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会由全体【tǐ】股【gǔ】东组成。股【gǔ】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【gòu】。

 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  2、选举【jǔ】和更【gèng】换执行董事、非由职工代表【biǎo】担任的【de】监事【shì】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【shì】、监事【shì】的报酬事【shì】项;

  3、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
  4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  5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6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  7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  8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
  9、对公司【sī】合并、分【fèn】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【gèng】公司形【xíng】式作出【chū】决议;

  10、修改公司章程;

  11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【běn】、合并、分立【lì】、解散、变更公司【sī】形式【shì】、修【xiū】改公司章【zhāng】程作出决议时,必须经代表三【sān】分之二以上【shàng】表【biǎo】决权的股【gǔ】东通过。股东【dōng】会对其他事项作出【chū】决议,必须经代【dài】表半数以上【shàng】表【biǎo】决【jué】权的【de】股东【dōng】通过。

 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
  第二十一【yī】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【huì】议。定期会议每【měi】六个月召开【kāi】一次,一般在【zài】六月下旬和十二【èr】月【yuè】下旬召开。代【dài】表十分之一以上【shàng】表决权的股东,执行董事,监事提议【yì】召【zhào】开临【lín】时会议的,应当召【zhào】开【kāi】临时股东会。

  第二【èr】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【dǒng】事召集【jí】并【bìng】主持【chí】;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【lǚ】行召集【jí】股东会会议职责的,由监事【shì】召集和主持;监【jiān】事不召集【jí】和主持的【de】,代表十分之一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表决权【quán】的股东可以自行召【zhào】集和【hé】主持。

  第二十三【sān】条 股【gǔ】东不【bú】能出席【xí】股东会【huì】会议的,可【kě】书面【miàn】委托他人参加,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【shǐ】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。

  第【dì】二十四条 召开【kāi】股东会,应于【yú】会【huì】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。股东会应当对【duì】所议事项的决【jué】定作成会议记录。出席【xí】会【huì】议的股东应【yīng】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  第六章 执行董事

  第二十【shí】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名,由股东会选举【jǔ】产生。执行董事【shì】任【rèn】期【qī】三【sān】年,任期【qī】届满【mǎn】,连选可以连任。执行【háng】董【dǒng】事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召集股东会会议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  2、执行股东会的决定;

  3、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  4、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5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  6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
  7、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  8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  9、决定聘任或【huò】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【bào】酬【chóu】事【shì】项,并根据经理的【de】提名决定聘【pìn】任或【huò】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【lǐ】、财【cái】务负责人及【jí】其报酬【chóu】事项;

  10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对前款所列事【shì】项执行【háng】董事【shì】作出决定时,应当采【cǎi】用书面形【xíng】式,并由执行【háng】董事签名后【hòu】置备于公司。

  监事与经理

  第二【èr】十六条 公司【sī】不【bú】设监事会【huì】,设监事一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监事【shì】任期三年,任【rèn】期届满,连【lián】选【xuǎn】可以连【lián】任。执行董事【shì】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【shì】。

  监【jiān】事任期【qī】届满未及时改选,或者监事在任【rèn】期内辞【cí】职的,在【zài】改【gǎi】选出的监事【shì】就任前,原监事仍应【yīng】当依照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和公司章【zhāng】程的规定,履行监事职务。

  第二十七条【tiáo】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【lì】益和职【zhí】工利益,行使下【xià】列【liè】职权:

  1、检查公司财务;

  2、对执行董事、高级【jí】管理人员【yuán】执【zhí】行公司职【zhí】务的行【háng】为进行【háng】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【sī】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【de】执【zhí】行董事、高级【jí】管理人【rén】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

  3、当执行董事、高【gāo】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【gōng】司的利益时,要求执【zhí】行董【dǒng】事【shì】、高【gāo】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予以纠【jiū】正;

  4、提议召开临【lín】时【shí】股东会会议,在执行【háng】董事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召【zhào】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【jí】和主持【chí】股东会【huì】会【huì】议;

  5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;

  6、依法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
  第二十八条 监【jiān】事可【kě】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【tí】出质询【xún】或者【zhě】建议。监【jiān】事【shì】发现公司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情况异常【cháng】,可以【yǐ】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【wù】所等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【sī】承担【dān】。

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公司承担。

  第三【sān】十条【tiáo】 公司设经理【lǐ】一名,负责公司日常【cháng】管理事务。经【jīng】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,对执行【háng】董事【shì】负责【zé】。经理【lǐ】行使下列职【zhí】权【quán】:

  1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;

  2、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  3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
  4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5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

  6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
  7、决【jué】定聘【pìn】任或【huò】者解聘【pìn】除应由执【zhí】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。

 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

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

  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

 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【guǎn】理人员是指本【běn】公司【sī】的经理、副经理【lǐ】、财务【wù】负责人。

  第三【sān】十三条【tiáo】 执【zhí】行董事【shì】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应当遵【zūn】守法【fǎ】律、行政法规和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章程【chéng】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【huì】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【rù】,不得侵占公【gōng】司的【de】财产。

 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  (一)挪用公司资金;

  (二)将公司资【zī】金以其个【gè】人名义或者以【yǐ】其他个【gè】人名义【yì】开立账【zhàng】户存储;

  (三)违【wéi】反公司章程的规定【dìng】,擅自将公司【sī】资金借贷给他【tā】人或【huò】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【rén】提【tí】供担保;

  (四)违反公司章程【chéng】的规定或者【zhě】未经股【gǔ】东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【jiāo】易;

  (五)未【wèi】经股东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【jǐ】或者他人【rén】谋取属于公司【sī】的商【shāng】业【yè】机会,自营或者【zhě】为他人经营与所任【rèn】职公【gōng】司同类的【de】业务;

  (六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
  (七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
  (八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
  第三十【shí】五【wǔ】条 执【zhí】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【wéi】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【sī】章程的规定,给公【gōng】司造【zào】成损失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赔偿责任。

  第十章 公司财务、会计、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

  第三十【shí】六条 公【gōng】司应当依照【zhào】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和国【guó】务院财政主【zhǔ】管【guǎn】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【wù】、会计制度。

  第三十七条 按照《会计【jì】法》的规定,本公司的会【huì】计年【nián】度为【wéi】公历【lì】元月一日至十二月【yuè】三十一【yī】日。公司【sī】应当在每【měi】一会计年度终了【le】时编【biān】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经【jīng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财务【wù】会计报【bào】告应当依照【zhào】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【guī】和国务【wù】院【yuàn】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。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【nián】度【dù】终了时编【biān】制【zhì】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《公司法》及【jí】有关【guān】法【fǎ】律、法规,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【mén】的规定【dìng】执行。

  第【dì】三【sān】十九条【tiáo】 公司【sī】的公积金用【yòng】于弥补公司的亏损、扩大【dà】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【gōng】司资本。

  第四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 公司提【tí】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【zhí】工的集体福【fú】利【lì】。

  第四十一条 公【gōng】司遵守国家有关劳【láo】动人事【shì】制度【dù】,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。

  第四【sì】十二条 公司【sī】执行国【guó】家颁布【bù】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【lì】和社会保险的规【guī】定。

 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

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:

  1、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;

  2、股东决定解散;

  3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4、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5、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第【dì】四十四条 公【gōng】司依法照前条第1、2、4、5项规【guī】定解散【sàn】的,应当按【àn】照《公司法【fǎ】》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。清算组应当【dāng】自【zì】成立之日起十【shí】日【rì】内将清算【suàn】组成员、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组负责人【rén】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【bèi】案,通知债权人,并【bìng】于六十【shí】日内【nèi】在报纸上公告【gào】。

 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
  1、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
  2、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
  3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
  4、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
  5、清理本公司的债权、债务;

  6、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
  7、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;

  第四十六【liù】条【tiáo】:公司财【cái】产能够【gòu】清【qīng】偿公司债务时,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【qīng】偿:

  1、支付清算费用;

  2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;

  3、缴纳所欠税款;

  4、清偿公司债务;

  公司财产按前【qián】款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清偿后剩余财产,按照股东【dōng】的出资比例【lì】分【fèn】配。

  第四【sì】十七条 清算【suàn】结束后,清【qīng】算组【zǔ】应当制作清算报【bào】告,报股东【dōng】或人民法院【yuàn】确认,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【sī】登记机关,申【shēn】请注销公司【sī】登记,公告【gào】公司终【zhōng】止【zhǐ】。

 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

  第四十八条 公司【sī】职工依法组织工会,开展【zhǎn】工会活动维护职工【gōng】权【quán】益。公【gōng】司为【wéi】本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【jiàn】。

  第四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【de】重【chóng】大问题【tí】,制定重【chóng】要的规章制度【dù】时【shí】,应当听取【qǔ】公司工会【huì】和职工的意见和【hé】建议。

  第五【wǔ】十条【tiáo】 公司中国共【gòng】产党基【jī】层【céng】组织的活动【dòng】,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。

  第【dì】五十一条【tiáo】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章【zhāng】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在《公司登记管【guǎn】理条例【lì】》规【guī】定的时间内,到原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公司章【zhāng】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【shì】项的,应将修改【gǎi】后的公司【sī】章程或【huò】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【àn】。

  第十三章 附 则

 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股东修订、补充。

 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。

  第【dì】五十【shí】四条 本章【zhāng】程如与国【guó】家法律、法【fǎ】规相抵触的,按国家法律法规执【zhí】行。

  第【dì】五十五条 本章程涉及【jí】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【guān】核定的内【nèi】容为准【zhǔn】。

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同意并签名、章程有效。

  第五【wǔ】十【shí】七条 本章【zhāng】程一【yī】式 份【fèn】,股东各【gè】持一份,公司留存一份,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。

  股东签名、盖章:

 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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