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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销后找不到股东该怎么解决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但因【yīn】其他股东无法找到【dào】,所【suǒ】以要【yào】适【shì】用【yòng】第【dì】种情【qíng】况【kuàng】由股东大会决议【yì】解散就难【nán】以【yǐ】操作,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决议【yì】解【jiě】散【sàn】公司【sī】的,属于特别决策事项,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【jué】权的股【gǔ】东同意通过,假定上市公司持有【yǒu】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二,那【nà】找【zhǎo】不到其他股【gǔ】东的情况下【xià】是难【nán】以做到的,但如【rú】果上市公司持【chí】股比【bǐ】例超过三分之二,那在法律上就是可作【zuò】出公【gōng】司解【jiě】散【sàn】的【de】决议的。所以从公司法角度【dù】看,只剩下第种途径可以选择,也就【jiù】是由【yóu】上市公司股东提起A公司解散【sàn】之诉【sù】。公司【sī】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【sī】全部股【gǔ】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以下【xià】列事由之一【yī】提起解散【sàn】公【gōng】司诉讼【sòng】,并符合【hé】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【tiáo】规定【dìng】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,。


  公司注【zhù】销股东找不到怎么【me】注销【xiāo】公司?今【jīn】天【tiān】小编就为大家【jiā】介绍一个案例,并为大家简单做了些研究【jiū】,供参考、讨论。

  案情简述:

  某【mǒu】上市公司【sī】与其他股【gǔ】东合作投资一家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【sī】),一直【zhí】未经营,因上市公司需要对其投资【zī】的A公司进【jìn】行披露,不经营的A公司披【pī】露【lù】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好。目【mù】前上市公司【sī】希【xī】望注销【xiāo】该【gāi】A公司,但因【yīn】无法找到其他股东【dōng】,无法【fǎ】做出决议注销公【gōng】司。

  咨询:

  1、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,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?

  2、上市公司能否申请该A公司破产?

  3、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该上【shàng】市公司不希望披露该A公【gōng】司的【de】问【wèn】题【tí】?

  回答:

  1、找不到其他股东的情况下,上市公司能否解散A公司?

  先看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注销的情形。

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:

  (一)公司【sī】章程规定的营业【yè】期限届【jiè】满或者公司章程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的其他解散事【shì】由出【chū】现;

  (二)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;

 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
 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时使用的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都是工商局【jú】的格式版本,工商【shāng】局【jú】的格【gé】式【shì】版本中除【chú】了规【guī】定公司【sī】营业期满解散外不【bú】会约定公司拟解散的情形【xíng】,故以上第(一【yī】)种情形【xíng】常规【guī】情况下不作考【kǎo】虑(但【dàn】如有约定【dìng】的话,可以适【shì】用章程的相关规定),那本案中上【shàng】市公【gōng】司适用的主要可能是以【yǐ】上第(二)、(五)种情形。

  但【dàn】因其他股东【dōng】无法找到,所【suǒ】以要适用第【dì】(二【èr】)种情【qíng】况由【yóu】股东大会决议【yì】解散就难以操【cāo】作,公司法第【dì】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【huì】决【jué】议解散公司的,属于特别【bié】决策【cè】事项【xiàng】,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【biǎo】决权的股【gǔ】东同意【yì】通过,假定【dìng】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二,那找不到其他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的【de】情况下是难以做到【dào】的,但【dàn】如果上【shàng】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,那在法【fǎ】律【lǜ】上就是可作出公司解散【sàn】的决议的。

  所以从公司法角【jiǎo】度看,只剩下第(五【wǔ】)种途径可以【yǐ】选择,也就是由上【shàng】市公司股东提【tí】起【qǐ】A公司解散之【zhī】诉。

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:

  有下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【de】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清算组【zǔ】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【zhī】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【guān】申请注【zhù】销登记:

  (一)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;

  (二)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【zhāng】程规【guī】定的【de】其他【tā】解散事由【yóu】出现,但公司通【tōng】过修改公【gōng】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;

  (三)股【gǔ】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【yì】解散【sàn】或者一【yī】人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【gōng】司的股【gǔ】东、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【shì】会决议解散;

 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五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;

 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

  从公【gōng】司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【lì】第四【sì】十二条来看,除了【le】公司法规【guī】定的情形外【wài】,还有两种情形是可以申请注销【xiāo】登记的:

  第四十二条第(一)种情况,也就是公司依法【fǎ】宣告破产,和第(六)种情况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【sàn】情【qíng】形【xíng】,但【dàn】第(六)种实际【jì】上是【shì】兜【dōu】底条款【kuǎn】,给【gěi】其他行政法规规【guī】定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注销登记留下口子,目前先【xiān】不考虑【lǜ】。

  综上,本案中【zhōng】,上市公司可【kě】以通过以下二种【zhǒng】方式进行A公【gōng】司的注【zhù】销:

  (一【yī】)提【tí】起公司【sī】解【jiě】散之诉【sù】,由法院判【pàn】决公司解散,然后根【gēn】据公司登【dēng】记管理条例和工商局的要求办【bàn】理注销;

  (二)申请公司破产。

  我们仔细再分析这两种情况:

  首先第(一【yī】)种【zhǒng】,上市【shì】公司作为该公司【sī】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有什【shí】么条件?

  根【gēn】据公司法【fǎ】第一百八十【shí】二条公司经营【yíng】管【guǎn】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难,继续存续【xù】会使股东【dōng】利益受【shòu】到重大损失,通过【guò】其他途径不能【néng】解决的,持有公【gōng】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【fèn】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【qiú】人民法院解【jiě】散公【gōng】司。

  公司【sī】法解释二【èr】第一条单【dān】独或者合计【jì】持有公【gōng】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【fèn】之十以【yǐ】上的股东【dōng】,以下列事【shì】由之【zhī】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,并符合【hé】公司法第一【yī】百八十二条规定的【de】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:

  (一)公司持续两年以【yǐ】上无法召开股东会【huì】或者【zhě】股东大会【huì】,公【gōng】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难【nán】的;

  (二)股东表【biǎo】决时无【wú】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,持【chí】续【xù】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【huò】者股东大【dà】会决议,公司【sī】经营【yíng】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【de】;

  (三)公司董【dǒng】事【shì】长期冲【chōng】突,且无法【fǎ】通过股【gǔ】东会或者股【gǔ】东大会解决,公司经【jīng】营管理【lǐ】发生严重困难的;

  (四【sì】)经营管【guǎn】理发生其他【tā】严重困难,公【gōng】司继续【xù】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【qíng】形。

  股东以知情权、利【lì】润分配请【qǐng】求权等权【quán】益【yì】受【shòu】到损害,或者【zhě】公司亏损、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,以及【jí】公【gōng】司被【bèi】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,提起解散【sàn】公【gōng】司诉【sù】讼的,人民法【fǎ】院不予受理。

  结【jié】合本案情况,我认【rèn】为上市公司作为股【gǔ】东提【tí】起A公【gōng】司解散【sàn】之诉,需要符合【hé】以下条件:

  1、持股超过10%以上;

  2、A公司持续两年以【yǐ】上无法召开【kāi】股东【dōng】大会或股东会,公司经【jīng】营管【guǎn】理发生严重【chóng】困【kùn】难。

  而【ér】这【zhè】两个条件我认为是比【bǐ】较容【róng】易满足的,按照案情推测,上市公【gōng】司应当持【chí】股超过【guò】10%,那就只需要确定A公【gōng】司是否已经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【dōng】会,公司【sī】无法召开【kāi】股东会,一【yī】般也就【jiù】无法作出经营管理【lǐ】决策了,而目前公【gōng】司没【méi】有经营,这样基本【běn】符【fú】合这【zhè】两个条件。

  其次第(二)种,上市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?

  根【gēn】据【jù】破【pò】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【qīng】偿到【dào】期【qī】债务,并【bìng】且资产不足以清【qīng】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,依照本法规【guī】定清【qīng】理债务。

  企业法【fǎ】人有前款规【guī】定情形,或者有【yǒu】明显丧失【shī】清偿能力可能的,可以【yǐ】依照【zhào】本法规【guī】定进行重整。

  第七条【tiáo】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人有本法【fǎ】第【dì】二条【tiáo】规定的情形,可以向【xiàng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【zhě】破产清算申请。

  也就是【shì】说,上市公司【sī】可以作为债务【wù】人的股东可【kě】以申请破产【chǎn】,但是【shì】前提条件是A公司不能【néng】清偿到期【qī】债【zhài】务,但是根据案情,A公司根本【běn】未经营,一般不存在【zài】资不抵债。即【jí】使【shǐ】存在一【yī】般的管理费【fèi】用(场地租【zū】金【jīn】、财务会计费用、员工薪酬【chóu】等)但一般【bān】情况下也没有到达资不抵债需要申请破【pò】产的【de】地步。

  即是说,申请破产要求的资不抵债的条件不一定能够满足。

  这也就【jiù】回答【dá】了【le】咨询的第2个问【wèn】题,企业申请破产的途径比较难以实现,主【zhǔ】要是因【yīn】为不一【yī】定满足破产立【lì】案要求的资不【bú】抵债的条【tiáo】件。

  3、关【guān】于第3个问题:是否有其他途径可以解【jiě】决该上市公司不【bú】希望披露A公【gōng】司的【de】问题?

  上市【shì】公司【sī】一般需要披露对外投【tóu】资的情况,初【chū】步认为,只【zhī】要上市公司将【jiāng】持【chí】有的该A公司股【gǔ】权转让给【gěi】第三方即可。

  公司【sī】法第七十一条【tiáo】规定:“有【yǒu】限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公司的股【gǔ】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【bù】或者部【bù】分股权。

  股东向【xiàng】股东以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【dāng】经其【qí】他【tā】股东过【guò】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【shì】项书面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,其他股东自接【jiē】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【rì】未答【dá】复【fù】的,视为【wéi】同意转让。其他【tā】股【gǔ】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【bú】同【tóng】意的股东应【yīng】当购买该转让【ràng】的股权;不购买的,视【shì】为同意转【zhuǎn】让。”

  根据案情,目前上【shàng】市公司【sī】作为A公司股东,可书面通【tōng】知其他股东转让股【gǔ】权(给任【rèn】何第三方代【dài】持均可【kě】),如果其他股东三十日【rì】内不【bú】回复的,可以视为同【tóng】意,依照法【fǎ】律规定,可以【yǐ】转让【ràng】股权【quán】。

  操作上的难点可能在于:

  1、如何【hé】通知【zhī】找不到的股东【dōng】?找不到的股东是否有【yǒu】留书【shū】面通知地址【zhǐ】?或者【zhě】说工商局如何【hé】认定已经【jīng】通知过其他股东?

  2、这种情况下工商局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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