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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北京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变更的方式不【bú】仅体现在形式上【shàng】,内容上【shàng】也是【shì】有所体【tǐ】现【xiàn】的,那公司进行变【biàn】更,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怎【zěn】么承【chéng】担?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工商登记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等法律【lǜ】规定,公司【sī】可以修改公司章程,改变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本、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等,对上【shàng】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,但上【shàng】述【shù】内容的【de】变更不【bú】影响公司变更登记【jì】之前的债权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,仍由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享有和承担。在变更登记后【hòu】,公司应以书【shū】面形式【shì】告【gào】知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【de】原债权人【rén】、债务【wù】人【rén】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【bú】必要的麻烦【fán】和纠【jiū】纷。无论股【gǔ】东是否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【zhāng】权利。


  北京公【gōng】司变【biàn】更的方式【shì】不仅【jǐn】体现在形【xíng】式上【shàng】,内容上也是有所体现的,那【nà】公司进行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,变更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【wù】怎么承担?接下来由我们公司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【zhè】方面的知识,欢迎大家阅【yuè】读【dú】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【gōng】司形【xíng】式上的变更包括【kuò】有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【děng】方面的变更。依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工商登记【jì】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等法律规【guī】定,公司【sī】可以修改公司章程,改变公司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注册资本、法【fǎ】定代表人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均应当办理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登记,但上【shàng】述内【nèi】容的变更【gèng】不影【yǐng】响公【gōng】司变【biàn】更登记之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,仍由公司【sī】享有和承担。不过【guò】,在变更登【dēng】记后,公【gōng】司应【yīng】以书面【miàn】形【xíng】式告知公司的【de】原【yuán】债权人【rén】、债务人【rén】,以免造成误解,带【dài】来不必要的麻【má】烦和纠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表人变【biàn】更后【hòu】的公司【sī】要【yào】承担变更【gèng】前公司的债权债务【wù】,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【yǔ】前任法定代表人【rén】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【hé】经济【jì】纠纷,

 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【bù】协【xié】议,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,不能对抗【kàng】债【zhài】权人。

  2、前任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作为【wéi】公司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,若其【qí】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,即使法【fǎ】定代表人变【biàn】更,也需要在出资不足【zú】部分【fèn】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【gēn】据有关【guān】法律规【guī】定,公司【sī】组织形式的【de】变更并不影响【xiǎng】公司【sī】对其债务的承担。

  比如《公司法》第9条有明确【què】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【shì】后,原公司的债权【quán】、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【chéng】继。”公【gōng】司依【yī】法【fǎ】变更【gèng】其组织形式【shì】后,原【yuán】公司不再存续,但原公司的债【zhài】权、债务【wù】不【bú】会因为【wéi】原公司的不【bú】在而自【zì】动消失。为了有效保护债权【quán】人的合法权益【yì】,从法律上【shàng】确【què】认公司变更组织形【xíng】式后【hòu】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的归属【shǔ】,避免纠纷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论股东【dōng】是否【fǒu】变更,公司主体不变,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【xù】,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【hé】主张权利。在【zài】签订股权转让前,原股东【dōng】应将公司的【de】真【zhēn】实状【zhuàng】况告知新股东,并经双方【fāng】确【què】认后签订股权【quán】转让协议。变更后债权【quán】债务即由新【xīn】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。如变【biàn】更后出现尚未告【gào】知【zhī】的公司债务(如对外【wài】担保责任、未在财【cái】务账【zhàng】册【cè】中【zhōng】体现的外欠款【kuǎn】等)并【bìng】造成公司损失的,新股【gǔ】东可追【zhuī】究原股东的违约责【zé】任。

  原股东还可【kě】与新股东以内【nèi】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【de】承担方【fāng】式,但【dàn】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【xiào】,不能对抗第三人【rén】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则【zé】》第四十四条第【dì】二款规【guī】定,企业法人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、合并,它的权【quán】利和【hé】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九十条规定【dìng】,当事人分立的,除债权【quán】人和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由【yóu】分立的法【fǎ】人或者其他【tā】组织对【duì】合同【tóng】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【lián】带债【zhài】务。

  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【guī】定,公【gōng】司分立【lì】前的【de】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【rèn】。但是【shì】,公司在【zài】分立前【qián】与债权【quán】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同时,公司应当【dāng】自作【zuò】出【chū】分立【lì】决【jué】议之日起十日内【nèi】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【sān】十【shí】日内【nèi】在报纸上公告。

  综上,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,分立前【qián】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一般由分【fèn】立后的公司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连带责任,公司不得【dé】以【yǐ】分【fèn】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合【hé】并【bìng】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,不【bú】管采用何【hé】种【zhǒng】合【hé】并方式,合【hé】并各方的债权、债务,应当【dāng】由合并后【hòu】存续的公司【sī】或者新设【shè】的【de】公司承【chéng】继。在具体操作上,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【guī】定:“公司【sī】合并,应当【dāng】由合【hé】并各方【fāng】签订合并协议【yì】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【dāng】自作出合并【bìng】决议之日起十日内【nèi】通【tōng】知债权人【rén】,并于三十【shí】日内在【zài】报纸上公【gōng】告。债权人【rén】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【qǐ】三十日【rì】内,未【wèi】接到通知书的自公【gōng】告之日【rì】起四十五日内,可以要【yào】求公司清偿债【zhài】务或者提供相【xiàng】应的担【dān】保【bǎo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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