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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【shuì】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【shì】否【fǒu】成立呢?罚【fá】款债【zhài】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【shēng】。那么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【néng】再产生呢?而当企业注销后,没【méi】有相对人【rén】的情况下,罚款【kuǎn】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【shǎo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【quán】本身就无法产【chǎn】生。在企业注销后,罚【fá】款债权既然【rán】无【wú】法【fǎ】产生,自然不存在对【duì】注销的【de】企业【yè】再罚款的情况了。在相关法律法规【guī】上,实质【zhì】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【jīng】神,即对于【yú】税【shuì】收债权,是产生【shēng】了,可以追征,对于罚【fá】款在企业注销后,因【yīn】为缺少公法【fǎ】债【zhài】权中【zhōng】的债务人,所以不【bú】再罚【fá】款。而【ér】在撤销之后,企业在【zài】法【fǎ】律上还原到未【wèi】注销状【zhuàng】态,这时候【hòu】,由于【yú】企业【yè】仍然【rán】属于法律上存【cún】续状【zhuàng】态,可【kě】以对企业进行罚款【kuǎn】等【děng】处罚,形成公法【fǎ】债权。


  在实【shí】务工作【zuò】当【dāng】中,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【jīng】注销,税务机关还能不能【néng】对其立案检【jiǎn】查,检查后能不能【néng】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【wèn】题。对于这【zhè】类【lèi】问题,有很多【duō】文章都【dōu】进行【háng】了实务上的分【fèn】析,但【dàn】是在法理上【shàng】,究竟能【néng】不能补税,能不能罚款,为【wéi】什么能或者不【bú】能,尚需要进一步分析。

  

  笔者从【cóng】公法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的角度来分析。公法债权,是一个相【xiàng】对【duì】于私法债权的概念,一般来说指【zhǐ】一方以国家公权力【lì】为依托【tuō】,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【háng】为,且【qiě】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【yī】种法律【lǜ】关系。比如税收债权【quán】,笔【bǐ】者【zhě】认为【wéi】就是【shì】一种典型的【de】公法债权,其以【yǐ】国家【jiā】公权【quán】力为依托,要求【qiú】纳税人缴【jiǎo】纳税【shuì】款。其中纳税人就【jiù】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,税【shuì】务【wù】机关是债权人。

  一般来说【shuō】,公法债权主【zhǔ】要有两类:第一类是依【yī】法律设定【dìng】的,比如税收【shōu】、行政收费等,这【zhè】种债权的发生【shēng】是具有经常性的【de】,是【shì】法律直接【jiē】设【shè】定的【de】,只要满足条件,债【zhài】权自然成立;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,比如【rú】行政罚款,这种债权具【jù】有偶【ǒu】然性,并且要具有一定的【de】形式【shì】,如【rú】作出明确的处罚【fá】决【jué】定,债权才能成立。

  税收债权【quán】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,而罚款债【zhài】权要在向相对人作【zuò】出【chū】罚【fá】款决【jué】定后成【chéng】立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?

 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【quán】来说,企【qǐ】业注【zhù】销后,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【de】存在。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,产【chǎn】生【shēng】纳【nà】税义务时,就已经存在【zài】。如甲企业2016年少【shǎo】缴税【shuì】款100万【wàn】元【yuán】,2017年注【zhù】销,这时候,对于【yú】税收债权来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【le】,而后续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,税【shuì】务机关的追征,只是一个以【yǐ】公权【quán】力【lì】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。

  对【duì】于罚款来【lái】说,由于在【zài】2016年【nián】~2017年企业注销,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【jìn】行罚款,出【chū】具相应罚款处罚【fá】决定书,也就是【shì】说,罚款债【zhài】权一直到【dào】企业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都未产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认为【wéi】,公法债权也【yě】好【hǎo】,私【sī】法债权也好,都属于债权范【fàn】畴,有债【zhài】权,则有债权人和债【zhài】务人。而当企业注【zhù】销后,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,罚款这一【yī】债权成立要件中【zhōng】缺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身【shēn】就【jiù】无【wú】法产生【shēng】。因此,在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既然无【wú】法产生,自然不【bú】存【cún】在对注销的企业【yè】再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的情况了。

  在【zài】相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上,实质也【yě】是【shì】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【shén】,即对于【yú】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债权,是产生了,可以追征,对【duì】于罚款(对单位)在企业注销后,因为缺少【shǎo】公法债【zhài】权中的债务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于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等法人因为仅以其【qí】财【cái】产负有限责【zé】任,也就是说,公司【sī】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【de】债务负责,而【ér】公司注销后,对于【yú】税收债权【quán】,由于是公司存续【xù】期间【jiān】的债务,所以公【gōng】司要负【fù】责承【chéng】担。

  公【gōng】司存【cún】续【xù】期【qī】间产生的【de】税收债务,如【rú】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【wèi】缴【jiǎo】纳,实质上该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债【zhài】务就是公司法规【guī】定的【de】应清缴【jiǎo】的税款。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【de】情【qíng】况下,依【yī】据公司法的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【quán】要求【qiú】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【kuǎn】。当然【rán】,这里税务机关【guān】是不能要求股东【dōng】承担无限【xiàn】责任的,而只能【néng】以【yǐ】分【fèn】回【huí】的财产为限【xiàn】承担责任。比如公司注销后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公【gōng】司股东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分回【huí】50万元,这时候,税务机关【guān】只能要求两股东【dōng】补缴50万【wàn】元,而对于超过部分,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【háng】承担。

  而对于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【qǐ】业和合伙企【qǐ】业来说,其【qí】承担无限责任,这【zhè】里的无【wú】限责任,同【tóng】样指企业存【cún】续期【qī】间【jiān】产生的债务【wù】的【de】无限责任,而【ér】因【yīn】为罚款债权在【zài】企业【yè】存续期【qī】间未【wèi】产生,因此不需【xū】要承担罚款责任。对于税收债务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【hé】伙企业【yè】在承【chéng】担无限责任情况下,此时不以【yǐ】其【qí】分回的财产为限额。比如合伙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【hòu】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合伙人甲、乙一共才分回【huí】50万元,这时候,税务机【jī】关不仅要求两【liǎng】合伙人补缴50万元【yuán】,同【tóng】时对于超出部分,同样有权【quán】要求两合伙人【rén】进行承【chéng】担补缴。

  正常情况下,在企业注销后,行政机【jī】关是不能再【zài】对企业【yè】进行罚款处【chù】罚【fá】的,但这【zhè】并不是【shì】绝【jué】对的。例【lì】如,在【zài】企业注【zhù】销时,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【zhù】销,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【zài】工【gōng】商部门办理了注销【xiāo】,但实际上【shàng】不【bú】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。

  对此,按照行政【zhèng】诉【sù】讼法的规定,对于工商部门给企【qǐ】业办【bàn】理注销这个【gè】行政行为,如果【guǒ】程【chéng】序不合法(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【xiāo】材料【liào】),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【zhù】销这个行政行为。而在【zài】撤销之后,企业在法律【lǜ】上【shàng】还原到【dào】未【wèi】注销状态,这时【shí】候,由于企【qǐ】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【tài】,可以对【duì】企业进行罚款等【děng】处【chù】罚,形成【chéng】公法债权【quán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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