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外【wài】资公司【sī】的设【shè】立条件。在【zài】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【jīng】营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应【yīng】当能够促进【jìn】中国经济的发【fā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【de】提高,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【jiàn】设。国家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者禁止设立【lì】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【dǎo】外商投资方向【xiàng】规定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【yè】指导目录》执行。申【shēn】请设【shè】立合资经营企业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不予批准,。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【yíng】企业,应【yīng】当符【fú】合国家的【de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,遵守【shǒu】国家关【guān】于指【zhǐ】导外【wài】商投资方向的规定。申请【qǐng】设【shè】立合作企业【yè】,有下【xià】列【liè】情【qíng】形之一的【de】,不予批准,。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【guó】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【de】经济效益。申【shēn】请设立【lì】外资【zī】企业,有【yǒu】下【xià】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不予批准,。
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
一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内【nèi】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,应当能【néng】够促进中【zhōng】国经【jīng】济的发展和【hé】科学技术【shù】水平的【de】提高,有利于社【shè】会主义【yì】现代化建设。国家【jiā】鼓【gǔ】励、允许、限制【zhì】或者禁止设立【lì】合资【zī】经【jīng】营企业的行业,按照国家《指【zhǐ】导外商投资方向规【guī】定》及《外商【shāng】投资【zī】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【háng】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的;
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、章程显属不公【gōng】平,损【sǔn】害合资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一【yī】方权益的【de】。
二、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举办【bàn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(以下简【jiǎn】称合【hé】作企业),应当【dāng】符【fú】合【hé】国家的展政策和【hé】产业政策,遵守国【guó】家关于指【zhǐ】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【dìng】。合作企业以举办产品出口【kǒu】或者技【jì】术先进的生【shēng】产【chǎn】型企【qǐ】业为重点,但不限于这两类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:
(2)危害国家安全的;
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三、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设立【lì】外资企【qǐ】业,必须有利于【yú】中国国民【mín】经济的【de】发展,能够【gòu】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。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,从【cóng】事新产【chǎn】品开发,实现产品升级【jí】换代,节【jiē】约能源和原材料,并【bìng】鼓励举办【bàn】产品【pǐn】出口的外资企【qǐ】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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