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事项名【míng】称,外【wài】商投资从事特许经【jīng】营审批。拥有有权许可他人【rén】使【shǐ】用的商【shāng】标、商【shāng】号和经营模式【shì】等经营资【zī】源。具【jù】备【bèi】向【xiàng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【hé】培训【xùn】服务的能力。需特许人提供货【huò】物供【gòng】应的特【tè】许【xǔ】经【jīng】营,特许人应当具【jù】有【yǒu】稳【wěn】定【dìng】的、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,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。具有【yǒu】良好信誉,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【shì】欺诈活动的【de】记录。证明【míng】符【fú】合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【de】有关文【wén】件资料。特【tè】许经营合【hé】同样本。特【tè】许经营操【cāo】作手册。证明符合《商业特许【xǔ】经营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【zī】料【liào】。反映《商业【yè】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【fǎ】》第【dì】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【xī】资【zī】料。特【tè】许经营合同样【yàng】本。特许经【jīng】营操作手册。
行政事项名称: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(备案)
法律依据:
一、《商业特许经【jīng】营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(商【shāng】务部令2004年第25号)
二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2004年修订)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【yè】法》、《中华【huá】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【qǐ】业法实施细则【zé】》
四、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【hé】国中【zhōng】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【fǎ】》、《中【zhōng】华【huá】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【qǐ】业法实施细则》
五、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外资企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【wài】资企业【yè】法实【shí】施细则【zé】》
申请条件:
一、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专门【mén】以【yǐ】特【tè】许经营方式【shì】从事商业活动的【de】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业【yè】的、《商业【yè】特【tè】许经营管理办法》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【shì】从事商业活动,并将继【jì】续【xù】从事特【tè】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【zī】企业,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;
(二)拥有【yǒu】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、商号【hào】和【hé】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;
(三)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;
(四)在中国境内【nèi】拥有至少【shǎo】两【liǎng】家经营一【yī】年以上【shàng】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、控股公司建立的直【zhí】营【yíng】店;
(五【wǔ】)需特许【xǔ】人提【tí】供货物【wù】供应的特许经【jīng】营,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、能够【gòu】保证品【pǐn】质【zhì】的货物供应系统【tǒng】,并能提供相关的服【fú】务;
(六)具有良好信誉,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。
二、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【yíng】方【fāng】式从【cóng】事商业活动的,且原审【shěn】批部门【mén】为商务部的【de】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【qǐ】业。
申请材料:
一、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:
(一【yī】)证明符合《商业【yè】特【tè】许经营【yíng】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【dìng】的有关文件资【zī】料;
(二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(三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;
(四)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;
(五)合营各方【fāng】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【gào】,并附【fù】送主管部【bù】门审【shěn】查同意的文件;
(六)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、合同和章程;
(七【qī】)合营各方的营业【yè】执【zhí】照或者【zhě】注册登记证明、资【zī】信证明及【jí】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【rén】的有效证明文件,外国合作者【zhě】是【shì】自然人【rén】的【de】,应当提供有关其身【shēn】份、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【míng】文【wén】件。(外国【guó】投资者的主体资【zī】格证【zhèng】明或身【shēn】份证明应当经【jīng】所在国家【jiā】公证机【jī】关公证【zhèng】并经我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。香港、澳门和台【tái】湾地区【qū】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【shēn】份证明应当【dāng】依法提供当地公证【zhèng】机构的公【gōng】证文件。)
(八)由合营【yíng】各方委派的【de】合【hé】营企业董事【shì】长、副董【dǒng】事长【zhǎng】、董事人选名单;
(九)外国投资【zī】者(授权人)与境内【nèi】法律【lǜ】文【wén】件送达接受【shòu】人(被授权人)签署《法律文件送【sòng】达【dá】授权委托书》的【de】,应明【míng】确授权境【jìng】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,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【zhǐ】、联系方【fāng】式。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【guó】投资者【zhě】设【shè】立的分支机构、拟设立【lì】的【de】公司(被【bèi】授【shòu】权【quán】人【rén】为拟设立的公司的,公【gōng】司设立后【hòu】委托生效)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其他境【jìng】内有关单位或个人。
(十)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
前款【kuǎn】所列文件除【chú】第(七)项所列【liè】外【wài】国投资者提供的【de】材料外必须【xū】用中文书写,其中第(五)、(六)、(八【bā】)项【xiàng】文件可以同时用【yòng】合营各【gè】方商【shāng】定的一种外文书写。两【liǎng】种文字【zì】书【shū】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二、申请增加“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”的经营范围的:
(一)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复印件);
(三)合同、章程修改协议(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);
(四)证明符合《商【shāng】业【yè】特许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【tiáo】规定的【de】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文件资料;
(五)反映《商【shāng】业特许经营管理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》第十九条【tiáo】规定的基本信【xìn】息资料;
(六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;
(七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。
三、《商业特【tè】许经营【yíng】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【fǎ】》施【shī】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【shì】商业活动的,且原审批部门为【wéi】商【shāng】务部的【de】外商投资企业,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【shāng】务【wù】部备案。
许可程序:
报商务部变【biàn】更经营范围的【de】,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【quán】部【bù】申请【qǐng】材料之日【rì】起30日内做【zuò】出【chū】批准【zhǔn】或者不【bú】批准的书面决定。
告知方式:商务部批件
承诺时间: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【hé】法定形式的【de】,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人需要【yào】补正的内容,逾期不告【gào】知【zhī】,自【zì】收【shōu】到申请材【cái】料之日起即为【wéi】受理。
审【shěn】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【zhī】日起【qǐ】在【zài】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【chū】批准【zhǔn】或不批准的决【jué】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