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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代办注册公司介绍进出口权办理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在本地区备案【àn】登记机关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。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应【yīng】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【rì】内办理【lǐ】备案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【jiā】盖备【bèi】案登记印章【zhāng】的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当【dāng】地海关、检验【yàn】检疫、外汇、税务【wù】等部门办理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【shǒu】续【xù】。备案登记机关收到【dào】对【duì】外贸易【yì】经【jīng】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书面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后【hòu】,应【yīng】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处罚【fá】期满【mǎn】后,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可依据【jù】本办【bàn】法重新办理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。本【běn】办法实施前,已经依法【fǎ】取得货物【wù】和技术进出【chū】口经营资格、且仅在原核准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范【fàn】围内从【cóng】事进出口经营【yíng】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,不再需要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手续;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。


  1) 在办这份登记表以前,你必须去当地【dì】的工商【shāng】局,去【qù】变更【gèng】你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,就是要【yào】在你营业执照【zhào】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:从事货物【wù】与技【jì】术的进【jìn】出口业务.

  2) 然【rán】后你【nǐ】才能去你【nǐ】当地的【de】外经委【wěi】办理备案登记,就是楼上说的这部分【fèn】东西.(但【dàn】并【bìng】不需【xū】要那么多材料,只要营业【yè】执照,国,地税【shuì】务【wù】登记证,法人身份证,已盖【gài】章的<<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>>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.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)

  3) 接【jiē】下来是【shì】去你们所【suǒ】属【shǔ】地税局,办理【lǐ】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【de】变更.内容和营业执【zhí】照上的一【yī】致.

  4)去海关,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

  5)去外汇【huì】管理局,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【mù】外汇【huì】帐户开【kāi】立和进【jìn】口【kǒu】(出口)收汇【huì】核销登记

  6)选一家国内银行,开立外汇帐户,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.

  7)去海关,办理中【zhōng】国电子口岸登【dēng】记.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【bié】卡和【hé】电子口【kǒu】岸IC卡. 8)去当地国税办理【lǐ】出口退税登记. 所【suǒ】有【yǒu】过程需要1个半【bàn】月的时间【jiān】

  去【qù】相【xiàng】关部门办理事务都要提交【jiāo】各类文件,在这里不【bú】能一一列出.只要在【zài】经办【bàn】的时候问一下就可以了【le】.以上就是【shì】办理进【jìn】出口权全部流程.

  注册资金【jīn】100万人民【mín】币就可以申请流通型外【wài】贸公司【sī】,注册资金50万注册生产【chǎn】型进【jìn】出口公司(只【zhī】能出口【kǒu】自己生产的【de】公司)500万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金这是90年代【dài】初的标准.

 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
  (一)领取【qǔ】《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备【bèi】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【jiǎn】称《登记表》)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【shāng】务【wù】部政府网站【zhàn】下载,或到所在地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【jī】关领【lǐng】

  取《登记表》(样式附后)。

  (二)填写《登记表》。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应按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,并确【què】保所填写内【nèi】容是完整的、准确的和真实【shí】的【de】;同时认真阅读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背面的条款,并【bìng】由

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

  (三)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  1、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;

 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
  4、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【yíng】者为外商投资企【qǐ】业的,还【hái】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【zhèng】书复【fù】印【yìn】件;

  5、依法办理工【gōng】商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的个体工商户(独【dú】资经营【yíng】者【zhě】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【xū】提交经合【hé】法公证机【jī】构出【chū】具的【de】资金信用【yòng】证明文件。

  第【dì】六条【tiáo】 备案【àn】登记机关应自收到【dào】对【duì】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【qǐ】5日内办理备案

  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

  第七【qī】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【wán】成备案登记【jì】手续【xù】的同时【shí】,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【lù】和【hé】保存对外贸

  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,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。

  第八【bā】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应凭加盖备案登【dēng】记印章的【de】《登记表》在【zài】30日内【nèi】到【dào】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【bàn】理开【kāi】展【zhǎn】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业务所需【xū】的有关手续。逾期【qī】未办理的,《登记

  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第九条 《登记表》上的任何【hé】登记【jì】事项发生变更【gèng】时,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【zhě】应比【bǐ】照【zhào】本【běn】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,在30日内办理【lǐ】《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,逾期【qī】未办理变更【gèng】手【shǒu】续的,

  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备【bèi】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收到【dào】对外【wài】贸【mào】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【miàn】材料后,应当【dāng】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。

  第十条 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【shāng】部门办【bàn】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【xiāo】营【yíng】业执照的【de】,自【zì】营业【yè】执照

  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根据《外贸法【fǎ】》的相关规定,商务部决定【dìng】禁止有关对外【wài】贸易【yì】经营【yíng】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【xià】的期【qī】限内从【cóng】事有关货物【wù】或者技术的进出【chū】口经营活【huó】动的,备案登记【jì】机关应当撤【chè】销其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;

  处罚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第十【shí】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撤销【xiāo】备案【àn】登记【jì】后将有【yǒu】关情况及【jí】时通报海

  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。

 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不得【dé】伪造、变造、涂【tú】改、出租【zū】、出【chū】借、转让和【hé】出【chū】卖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。

  第【dì】十三条 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机【jī】关在办理备案【àn】登记或变更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时,不得变相收取费用。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,已经依法取得货【huò】物【wù】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、且仅在原核准【zhǔn】经营范【fàn】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【yíng】活动的对【duì】外贸易【yì】经【jīng】营者,不【bú】再需要办理备案【àn】登【dēng】记手续;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【jīng】

  营者如超【chāo】出原核准经营【yíng】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,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【dì】十六条【tiáo】 本办法自9-21起实施。凡【fán】与本办【bàn】法【fǎ】不一致的规定,自本办法发【fā】布【bù】之日起废【fèi】止。

 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:

  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。

  二、遵守与进【jìn】出口贸易【yì】相关的海关、外汇、税务【wù】、检验检【jiǎn】疫、环保、知识产【chǎn】权等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其【qí】他法律【lǜ】、法规、规章。

  三、遵守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【gòng】和国关于【yú】核、生物、化【huà】学、导弹【dàn】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【jí】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、规章,不【bú】从【cóng】事任何危【wēi】害国家安全【quán】和社会公【gōng】共利益【yì】的活动。

  四【sì】、不【bú】伪【wěi】造【zào】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【jiè】、转让、出卖《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【zhě】备案【àn】登记表》。 五、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【xiě】的信息是完整的、准【zhǔn】确的【de】、真实的;所【suǒ】提【tí】交的所有材【cái】料是完整的、准【zhǔn】确的、合法的【de】。

  六、《对外贸【mào】易经营【yíng】者备案【àn】登记表》上填写【xiě】的【de】任【rèn】何事【shì】项发生【shēng】变化之日【rì】起,30日内到原【yuán】备案登记机关办【bàn】理《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。

  以上如有违反,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、盖章

  年 月 日

  注:1、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表【biǎo】中【zhōng】“组织机构代码”一栏,由企业【yè】、组织【zhī】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【tǐ】工商户填【tián】写。

  2、依【yī】法【fǎ】办理工商登记【jì】的外国(地区)企业,在经营活【huó】动中,承担【dān】有【yǒu】限【xiàn】/无限责任。

  依【yī】法办理工【gōng】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在经营【yíng】活动中,承担无限责【zé】任。

  3、工商登记【jì】营业执【zhí】照中,如经【jīng】营范围不【bú】包【bāo】括【kuò】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,备案登记机关

  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“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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